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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61491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61491號

債權人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甲○○
債務人
彣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戊○○
債務人
債務人
己○○
債務人
乙○○
債務人
丁○○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彣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戊○○、己○○、乙○○、丁○○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彣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戊○○、己○○、乙○○、丁○○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2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彣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戊○○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10月16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映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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