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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63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
    周紹武

  • 當事人
    真善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貿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63104號債 權 人 真善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業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業貿實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或第6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業貿實業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路○段147號 7樓之1,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何武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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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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