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690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69087號債 權 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劉明進即振鑫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明進即振鑫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明進即振鑫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15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 振鑫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債務人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11月1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映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