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7240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72407號
- 債權人
-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國順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丁○○
- 債務人
- 丙○○
- 債務人
- 乙○○○
- 債務人
- 戊○○
- 1樓
- 人 2號
- 2號
- 2號
巷28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國順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丙○○、乙○○○、戊○○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國順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縣大寮鄉○○村○○街139巷8號1樓,另4人均住高雄縣,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