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72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72407號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國順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樓 兼法定代理 丁○○ 人 2號 債 務 人 丙○○ 2號 債 務 人 乙○○○ 2號 債 務 人 戊○○ 巷28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國順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丙○○、乙○○○、戊○○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國順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縣大寮鄉○○村○○街139巷8號1樓,另4人均住高雄縣,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尹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