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4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28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蔡美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28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
被告
台南縣新化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理由欄第21頁第3行「則原告自75年10月1日起至87年 6月30日止之服務年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計算其資遣費」及第6行「⒊至原告87年7月1日起至95年1月31日止之年資部分,其計算資遣費之標準應為何?」之記載,應更正為「則原告自87年7月1日起至95年 1月31日止之服務年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計算其資遣費」及「⒊至原告75年10月1日起至87年6月30日止之年資部分,其計算資遣費之標準應為何?」。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美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28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