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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3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郭貞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35號

上訴人
興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甲○○因95年度勞訴字第35號確

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718,6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73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貞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志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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