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3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35號
- 上訴人
- 興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甲○○因95年度勞訴字第35號確
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718,6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73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35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甲○○因95年度勞訴字第35號確
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718,6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73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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