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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李杭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6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律師
複代理人
丁士哲律師
被告
立興盛纖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瑑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杭倫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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