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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國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國家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
    張桂美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國字第10號原   告 乙○○ 兼法定代理人甲○○ 戊○○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蘇若龍律師 被   告 佰利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利美利律師 被   告 臺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30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複代理人 曾子珍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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