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國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01 日
- 法官張桂美
- 法定代理人甲○○、丙○○、戊○○
- 當事人乙○○、佰利達企業有限公司、臺南縣政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國字第10號上 訴 人 乙○○ 兼法定代理人甲○○ 丁○○ 被上訴人 佰利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臺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70,303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0,9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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