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國字第1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國字第10號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人甲○○
- 上訴人
- 丁○○
- 被上訴人
- 佰利達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臺南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70,3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9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