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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國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國家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1 日
  • 法官
    張桂美
  • 法定代理人
    甲○○、丙○○、戊○○

  • 當事人
    乙○○佰利達企業有限公司臺南縣政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國字第10號上 訴 人 乙○○ 兼法定代理人甲○○ 丁○○ 被上訴人  佰利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臺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70,303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0,9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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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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