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2號原 告 鄒國泰即國榮企業社 樓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展晟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展晟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10,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0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陳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