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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26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許蕙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26號

原告
慶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被告
阜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利美利律師
被告
鼎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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