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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53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黃瑪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53號

原告
贏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國益律師
被告
水美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之13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複代理人
乙○○
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瀛億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贏億企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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