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5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53號
- 原告
- 贏億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郭國益律師
- 被告
- 水美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之13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劉錦隆律師
- 複代理人
- 乙○○
- 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瀛億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贏億企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