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55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1558號
- 聲請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鐵格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廖木惠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8月30日起至民國144年8月2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廖木惠於民國94年9月9日邀同案外人張義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2,5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95年9月9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詎案外人廖木惠自民國95年5月2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2,500,000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詎案外人廖木惠已於民國95年3月13日將其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借據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各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附表: 95年度拍字第1558號│├──┬────────────────┬─┬─────┬─────────┬──┤│ │ 土 地 坐 落│地│面 積││││編號├───┬────┬────┬──┤ ├─────┤ 權 利 範 圍 │備考││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 │├──┼───┼────┼────┼──┼─┼─────┼─────────┼──┤│001 │臺南縣│關廟鄉 ○○○段 │59 │田│299 │全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