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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93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周紹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1931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華一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簽發詳如附表1所載之本票金額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共30,000,000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2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建物登記謄本1件、本票影本7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附表1: 95年度拍字第1931號│├──┬──────┬──────┬───┬──────┤│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期日│提 示 日 ││ │ │(新 台 幣)│ │ │├──┼──────┼──────┼───┼──────┤│001 │95年5月17日 │2,500,000元 │ 未載 │95年6月16日 │├──┼──────┼──────┼───┼──────┤│002 │95年5月19日 │7,500,000元 │ 未載 │95年6月18日 │├──┼──────┼──────┼───┼──────┤│003 │95年5月22日 │5,000,000元 │ 未載 │95年6月21日 │├──┼──────┼──────┼───┼──────┤│004 │95年5月24日 │5,000,000元 │ 未載 │95年6月23日 │├──┼──────┼──────┼───┼──────┤│005 │95年5月29日 │500,000元 │ 未載 │95年6月28日 │├──┼──────┼──────┼───┼──────┤│006 │95年5月30日 │4,500,000元 │ 未載 │95年6月29日 │├──┼──────┼──────┼───┼──────┤│007 │95年6月15日 │5,000,000元 │ 未載 │95年7月14日 │└──┴──────┴──────┴───┴──────┘┌────────────────────────────────────────────┐│附表2(建物)︰95年度拍字第1931 號│├──┬─┬──────┬────┬────┬───────────┬──────┬───┤│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 │建│││├─┬─┬─┬─┬─┬─┼──┬─┬─┤權 利││ │ │││主要建築│1 │2 │3 │屋│合│面│主要│陽│面│││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頂│ │積││ │積│││ │ │││材 料 及│ │ │ │突│ │ │建築│ │ │││ │號││││ │ │ │出│ │單││ │單│範 圍││  │ │││房屋層數│層│層│層│物│計│位│材料│台│位││├──┼─┼──────┼────┼────┼─┼─┼─┼─┼─┼─┼──┼─┼─┼───┤│001 │40│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3層樓房 │1,│1,│1,│15│3,│平│鋼筋│65│平│全 部││ │3 │工業一路36號│南區科工│鋼筋混凝│13│13│13│2.│55│方│混凝│.1│方│ ││ │ │ │段218地 │土造 │5.│5.│5.│75│8.│公│土造│3 │公│ ││ │ │ │號 │ │25│25│25│ │50│尺│ │ │尺│ │└──┴─┴──────┴────┴────┴─┴─┴─┴─┴─┴─┴──┴─┴─┴───┘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法 官 周紹武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武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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