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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94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林中如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1940號

聲請人
丁○○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相對人
春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同法第867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丙○○與相對人春發實業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8年8月25日起至民國138年8月2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又丙○○於95年11月1日將臺南縣將軍鄉○○段219地號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甲○○,亦經登記完畢。

三、嗣相對人春發實業有限公司向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用16,950,000元,惟屆期未清償該借款,尚欠本金共16,711,203元及利息、違約金。又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對於相對人春發實業有限公司之債權讓與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顧問公司臺灣分公司,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顧問公司臺灣分公司又讓與邱順弘,邱順弘於95年6月20日再讓與聲請人,且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辦竣抵押權人變更為聲請人,亦經登記完畢。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債權憑證影本、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存證信函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相對人春發實業有限公司來函陳述意見稱:「臺南縣將軍鄉○○段219號土地之不動產所有權人非春發實業有限公司,且相對人已無法人資格。另債權金額與當初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讓與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金額不符。」云云,本院審酌上開陳述意見,乃屬實體事項之爭執,非訟法院無法審酌,債務人應另循訴訟程序處理,併此敘明。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附表: 95年度拍字第1940號│├──┬──────────────────────────┬─┬────────────┬─────────┬──┤│  │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 ├──┬──┬──────┤ 權 利 範 圍 │備考││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號│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001 │臺南縣│將軍鄉 ○○○段 │ │219 │建│ │ │2075.95 │全部 │所有││ │ │ │ │ │ │ │ │ │ │ │權人││ │ │ │ │ │ │ │ │ │ │ │吳賢││ │ │ │ │ │ │ │ │ │ │ │哲 │└──┴───┴────┴────┴────┴───────┴─┴──┴──┴──────┴─────────┴──┘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法 官 林中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尹之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建物)︰                                                  95年度拍字第1940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建│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  │ │ │ │ │ │ │ │ │ │ │合│主要│陽│雨│面│   │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一│ │ │ │ │ │ │ │ │ │ │ │  │  │  │積│   │備 考│
│    │ │      │    │材 料 及│層│ │ │ │ │ │ │ │ │ │ │ │建築│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  │  │  │單│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 │ │ │ │ │計│材料│台│遮│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01 │13│臺南縣將軍鄉│臺南縣將│1層房辦 │49│  │  │  │  │  │  │  │  │  │  │49│    │  │  │  │全部  │所有權│
│    │0 │忠興村13鄰忠│軍鄉忠昌│公室、廠│1.│  │  │  │  │  │  │  │  │  │  │1.│    │  │  │  │      │人春發│
│    │  │興132之28號 │段219地 │房用鋼造│10│  │  │  │  │  │  │  │  │  │  │10│    │  │  │  │      │實業有│
│    │  │            │號      │        │  │  │  │  │  │  │  │  │  │  │  │  │    │  │  │  │      │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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