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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98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周紹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1982號

聲請人
幸松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同上
相對人
光鎮塑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光鎮塑膠廠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第三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7年3月16日起至民國117年3月1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光鎮塑膠廠有限公司於民國87年12月21日向第三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借用15,000,000元,惟相對人屆期未清償,尚欠本金15,000,000元,又第三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87年12月22日將其系爭之債權及抵押權隨同移轉予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4件、建物登記謄本5件、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附表: 95年度拍字第1982號│├──┬──────────────────┬─┬────┬────┤│  │土 地 坐 落 │地│面積│││編號├───┬────┬────┬────┤ ├────┤權利範圍││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001 │臺南縣│ 七股鄉 ○ ○○段 │ 132 │養│ 422.00 │全部 │├──┼───┼────┼────┼────┼─┼────┼────┤│002 │臺南縣│ 七股鄉 ○ ○○段 │ 133 │建│ 460.00 │全部 │├──┼───┼────┼────┼────┼─┼────┼────┤│003 │臺南縣│ 七股鄉 ○ ○○段 │ 133-1 │建│ 50.00 │全部 │├──┼───┼────┼────┼────┼─┼────┼────┤│004 │臺南縣│ 七股鄉 ○ ○○段 │ 134 │建│ 750.00 │全部 │└──┴───┴────┴────┴────┴─┴────┴────┘┌───────────────────────────────┐│附表(建物)︰ 95年度拍字第1982號│├──┬─┬──────┬────┬────┬─────┬───┤│ │ │││建築式樣│建物 面積│││ │建│││├─┬─┬─┤權 利││ │ │││主要建築│一│合│面│││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積│││ │ │││材 料 及│ │ │ │││ │號││││ │ │單│範 圍││  │ │││房屋層數│層│計│位││├──┼─┼──────┼────┼────┼─┼─┼─┼───┤│001 │2 │臺南縣七股鄉│臺南縣七│1層樓房 │24│24│平│全 部││ │ │玉成村86之1 │股鄉三合│鋼造 │8.│8.│方│ ││ │ │號 │段134地 │ │64│64│公│ ││ │ │ │號 │ │ │ │尺│ │├──┼─┼──────┼────┼────┼─┼─┼─┼───┤│002 │3-│臺南縣七股鄉│臺南縣七│1層樓房 │14│14│平│全 部││ │1 │玉成村10鄰玉│股鄉三合│鋼造 │3.│3.│方│ ││ │ │成86之1號 │段133、1│ │60│60│公│ ││ │ │ │34地號 │ │ │ │尺│ │├──┼─┼──────┼────┼────┼─┼─┼─┼───┤│003 │3-│臺南縣七股鄉│臺南縣七│1層樓房 │23│23│平│全 部││ │2 │玉成村玉成86│股鄉三合│磚造 │.9│.9│方│ ││ │ │之1號 │段133、1│ │7 │7 │公│ ││ │ │ │34地號 │ │ │ │尺│ │├──┼─┼──────┼────┼────┼─┼─┼─┼───┤│004 │3-│臺南縣七股鄉│臺南縣七│1層樓房 │89│89│平│全 部││ │3 │玉成村玉成86│股鄉三合│鋼造 │.4│.4│方│ ││ │ │之1號 │段133、1│ │7 │7 │公│ ││ │ │ │34地號 │ │ │ │尺│ │├──┼─┼──────┼────┼────┼─┼─┼─┼───┤│005 │3-│臺南縣七股鄉│臺南縣七│1層樓房 │10│10│平│全 部││ │4 │玉成村玉成86│股鄉三合│鋼筋混凝│6.│6.│方│ ││ │ │之1號 │段133、1│土造 │18│18│公│ ││ │ │ │34地號 │ │ │ │尺│ │└──┴─┴──────┴────┴────┴─┴─┴─┴───┘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法 官 周紹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武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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