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52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525號
- 聲請人
- 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花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案外人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97,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1年11月17日起至民國111年11月1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①86年9月30日②87年12月19日③88年4月7日④90年2月19日向案外人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借用新臺幣
①46,000, 000元②65,000,000元③60,000,000元④30,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①93年9月30日②89年12月19日③90年12月19日④94年11月19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共157,272, 858元逾期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8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抵押權設定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1件、借據影本4件、債權移轉證明書1件等為證。
四、案外人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於民國94年10月7日將上開債權及擔保物權讓與聲請人,並經公告及登記在案。
五、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附表: 95年度拍字第525號│├──┬───────────────┬─┬────┬────┤│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編號├───┬────┬───┬──┤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東區 ○○○段│12 │林│33 │全部 │├──┼───┼────┼───┼──┼─┼────┼────┤│002 │臺南市│東區 ○○○段│16 │林│371 │全部 │├──┼───┼────┼───┼──┼─┼────┼────┤│003 │臺南市│東區 ○○○段│16-1│林│453 │全部 │├──┼───┼────┼───┼──┼─┼────┼────┤│004 │臺南市│東區 ○○○段│16-2│林│1009 │全部 │├──┼───┼────┼───┼──┼─┼────┼────┤│005 │臺南市│東區 ○○○段│17 │建│458 │全部 │├──┼───┼────┼───┼──┼─┼────┼────┤│006 │臺南市│東區 ○○○段│35 │建│22 │全部 │├──┼───┼────┼───┼──┼─┼────┼────┤│007 │臺南市│東區 ○○○段│35-1│建│58 │全部 │├──┼───┼────┼───┼──┼─┼────┼────┤│008 │臺南市│東區 ○○○段│35-2│建│27 │全部 │└──┴───┴────┴───┴──┴─┴────┴────┘┌─────────────────────────────────┐│附表(建物)︰ 95年度拍字第525號│├──┬─┬──────┬────┬────┬───────┬───┤│ │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 │建│││├─┬─┬─┬─┤權 利││ │ │││主要建築│一│二│合│單│││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層│層│計│位│││ │ │││材 料 及│ │ │ │ │││ │號││││ │ │ │面│範 圍││ │ │││房屋層數│ │ │ │積││├──┼─┼──────┼────┼────┼─┼─┼─┼─┼───┤│001 │8 │臺南市○○路│臺南市東│2層樓房 │37│37│75│平│全部 ││ │ │三段338巷6號│區○○段│商業用加│6.│6.│3.│方│ ││ │ │ │16、17、│強磚造 │96│96│92│公│ ││ │ │ │35地號 │ │ │ │ │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