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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1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孫玉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19號

原告
禾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
被告
國祐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乙○○
被告
被告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麗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原告所有新式樣第D105819面紙盒 (一)、新式樣D106237面紙盒(二)及新型M266255號「具金屬筒蓋之容器組合構造」

之專利舉發案審定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此於新型專利亦有準用,專利法第90條第1項、第10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事件,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所有1新式樣第D105819號面紙盒 (一)、2新式樣D106237號面紙盒(二)及3新型M266255號「具金屬筒蓋之容器組合構造」之專利權,惟上開專利權1、2業經第三人穆伊莉、上開專利權3經被告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案,現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定中,尚未確定。本件民事訴訟係以該新式樣及新型專利權是否成立為前提,而該新型專利權舉發案既尚未確定,本院認於該舉發案之審定確定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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