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30號原 告 森鉅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蕭麗琍律師 被 告 吉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被告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原告之「複合板之組成」發明專利第四六六二九三號專利權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理 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專利法第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原告是否享有「複合板之組成」發明專利第四六六二九三號專利權為據,而被告業於民國((下同)95年12月21日以該專利權違反審定時之專利法第20條第2項規定不得取得專利為由,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提出上開專利權舉發案,另原告亦於96年3月23日向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申請更正專利範圍,上情為原告所不爭執。因之,本院認於該舉發案確定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如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