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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3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高如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30號

原告
森鉅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蕭麗琍律師
被告
吉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被告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原告之「複合板之組成」發明專利第四六六二九三號專利權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專利法第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原告是否享有「複合板之組成」發明專利第四六六二九三號專利權為據,而被告業於民國((下同)95年12月21日以該專利權違反審定時之專利法第20條第2項規定不得取得專利為由,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上開專利權舉發案,另原告亦於96年3月23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更正專利範圍,上情為原告所不爭執。因之,本院認於該舉發案確定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如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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