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3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30號
- 原告
- 森鉅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蕭麗琍律師
- 被告
- 吉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被告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原告之「複合板之組成」發明專利第四六六二九三號專利權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專利法第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原告是否享有「複合板之組成」發明專利第四六六二九三號專利權為據,而被告業於民國((下同)95年12月21日以該專利權違反審定時之專利法第20條第2項規定不得取得專利為由,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上開專利權舉發案,另原告亦於96年3月23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更正專利範圍,上情為原告所不爭執。因之,本院認於該舉發案確定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