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005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0050號
- 聲請人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地下1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地下1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甲○○
- 相對人
- 新天地宮廷婚紗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丁○○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丁○○、丙○○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共同簽發,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萬元之本票,其中新臺幣捌拾萬貳仟捌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丁○○、丙○○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3年7月27日共同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94年3月28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付款地:臺南縣永康市○○路21號)。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尚欠新臺幣802,845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9日命其於7日內補正新天地宮廷婚紗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然查聲請人於民國95年8月31日收受該裁定迄今仍未補正,其前揭請求,尚乏有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