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141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1410號
- 聲請人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地下1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地下1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戊○○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丙○○
- 相對人
- 吳耀童即金同利企業社
- 相對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2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附表: 95年度票字第11410號│├──┬──────┬──────┬─────┬──────┬──────┬──────┤│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請求金額 │到 期 日│利息起算日 │ 請求利率 ││ │ │ (新台幣) │(新台幣)│ │ │ │├──┼──────┼──────┼─────┼──────┼──────┼──────┤│001 │92年9月18日 │300,000元 │30,419元 │95年6月19日 │95年6月19日 │年息百分之15│├──┼──────┼──────┼─────┼──────┼──────┼──────┤│002 │93年12月14日│1,000,000元 │537,260元 │95年6月15日 │95年6月15日 │年息百分之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