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214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2145號
- 聲請人
- 富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附表: 95年度票字第12145號│├──┬──────┬──────┬──────┬───┬───────┬────┤│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到期日│利 息 起 算 日│票據號碼││ │ │(新 台 幣)│(新 台 幣)│ │ │ │├──┼──────┼──────┼──────┼───┼───────┼────┤│001 │95年9月23日 │700,000元 │700,000元 │未載 │95年9月23日 │3783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