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234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2349號
- 聲請人
-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丁○○
- 相對人
- 濟清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乙○○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丙○○
- 至5樓
- 至5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95年度票字第12349號│ ├──┬────────┬───────────┬───────────┬───────┬───────┬───────┬──┤ │編號│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請 求 金 額 │到 期 日│利 息 起 算 日│票 據 號 碼│備考│ │ │ │ (新 台 幣) │ (新 台 幣) │ │ │ │ │ ├──┼────────┼───────────┼───────────┼───────┼───────┼───────┼──┤ │001 │94年9月12日 │3,000,000元 │31,850元 │95年9月4日 │95年9月4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