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2901號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林中如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2901號
聲 請 人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至5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至5樓
非訟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林瑞崇即大偉企業社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2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附表: 95年度票字第12901號│├──┬─────┬─────┬─────┬──────┬──────┤│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請求金額 │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 │ │(新台幣)│(新台幣)│ │ │├──┼─────┼─────┼─────┼──────┼──────┤│001 │92年6月5日│960,000元 │63,624元 │95年4月10日 │95年4月10日 │└──┴─────┴─────┴─────┴──────┴──────┘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四、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六、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法 官 林中如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尹之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