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291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2917號
- 聲請人
- 東和紡織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楊慧婷即新亞企業社
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付款地:台南縣歸仁鄉○○路365號),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附表: 95年度票字第12917號│├──┬─────┬───────┬──────┬──────┬─────┤│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 票據號碼 ││ │ │(新 台 幣)│ │ │ │├──┼─────┼───────┼──────┼──────┼─────┤│001 │95年6月1日│200,000元 │95年10月19日│95年10月19日│QC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