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307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3078號
- 聲請人
- 結進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泰山廚具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2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附表: 95年度票字第13078號│├──┬──────┬───────┬───────┬──────┬──────┬────┤│編號│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請 求 金 額│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新 台 幣)│(新 台 幣)│ │ │ │├──┼──────┼───────┼───────┼──────┼──────┼────┤│001 │91年6月11日 │162,300元 │146,891元 │91年7月15日 │91年7月15日 │531442 │├──┼──────┼───────┼───────┼──────┼──────┼────┤│002 │91年6月11日 │233,400元 │233,400元 │91年9月15日 │91年9月15日 │5314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