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320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320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7、2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7、2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丙○○
- 相對人
- 允大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乙○○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2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年息①百分之4點63②百分之4點57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附表: 95年度票字第13202號│├──┬──────┬──────┬──────┬─────┬──────┤│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請求金額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 │ │(新台幣) │(新台幣) │ │ │├──┼──────┼──────┼──────┼─────┼──────┤│001 │94年1月24日 │14,000,000元│13,902,127元│ 未 載 │94年7月25日 │├──┼──────┼──────┼──────┼─────┼──────┤│002 │94年3月11日 │25,000,000元│25,000,000元│ 未 載 │94年7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