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412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4121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興明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8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8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附表: 95年度票字第14121號│├──┬──────┬────┬──────┬────┤│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 │(新台幣)│ │ │├──┼──────┼────┼──────┼────┤│001 │93年11月8日 │7,008元 │94年4月4日 │CH730471│├──┼──────┼────┼──────┼────┤│002 │93年11月8日 │7,008元 │94年7月4日 │CH730472│├──┼──────┼────┼──────┼────┤│003 │93年11月8日 │7,008元 │94年10月4日 │CH730473│├──┼──────┼────┼──────┼────┤│004 │93年11月8日 │7,008元 │94年12月4日 │CH730474│├──┼──────┼────┼──────┼────┤│005 │93年11月8日 │7,008元 │95年3月4日 │CH730475│├──┼──────┼────┼──────┼────┤│006 │93年11月8日 │7,008元 │95年6月4日 │CH730501│├──┼──────┼────┼──────┼────┤│007 │93年11月8日 │7,008元 │95年9月4日 │CH730502│├──┼──────┼────┼──────┼────┤│008 │93年11月8日 │7,008元 │95年12月4日 │CH73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