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6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5444號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林欣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5444號

聲請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丙○○
相對人
林鄭錦鶯即民族古都經濟快餐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94年8月12日共同簽發,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700,000元之本票,其中新臺幣597,353元,及自民國95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4年8月12日共同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70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95年2月12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尚欠新臺幣597,353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四、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六、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   日

法 官 林欣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