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544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5444號
- 聲請人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地下1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地下1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丙○○
- 相對人
- 林鄭錦鶯即民族古都經濟快餐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94年8月12日共同簽發,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700,000元之本票,其中新臺幣597,353元,及自民國95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4年8月12日共同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70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95年2月12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尚欠新臺幣597,353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