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699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6993號
- 聲請人
- 泊昇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2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本票附表: 95年度票字第6993號│├──┬─────┬─────┬──────┬────┬──┤│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備考││ │ │(新台幣)│ │ │ │├──┼─────┼─────┼──────┼────┼──┤│001 │93年5月3日│88,000元 │95年4月30日 │566552 │ │├──┼─────┼─────┼──────┼────┼──┤│002 │93年5月3日│154,000元 │95年4月30日 │56655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