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717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7179號
- 聲請人
- 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穎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戊○○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丙○○
- 相對人
- 巷10
- 相對人
- 乙○○
巷14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六日共同簽發,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玖拾萬伍仟元元之本票,其中新臺幣陸拾參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九三九九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3年8月16日共同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905,000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尚欠新臺幣635,000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