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766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7660號
- 聲請人
-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丙○○
- 相對人
- 喬緻雅婚紗館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丁○○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94年8月22日共同簽發,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1,000,000元之本票,其中新臺幣650,436元,及自民國95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4年8月22日共同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95年4月23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尚欠新臺幣650,436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自民國95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6個月以上者,超逾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惟違約金部分非票據金額,亦非利息,聲請人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此部分應予駁回,此部分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