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840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8407號
- 聲請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良昂企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乙○○○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①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②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共同簽發,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①壹佰伍拾萬元②伍拾萬元之本票,其中新臺幣①伍拾陸萬柒仟捌佰玖拾柒元②貳拾貳萬貳仟伍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①九十四年九月十五日②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①十三點四②十五點六八一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①92年9月12日②93年1月13日共同簽發之本票2紙,內載金額新臺幣①1,500,000②500,000元,均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尚欠新臺幣①567,897元②222,564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