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985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9859號
- 聲請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寶鏡企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乙○○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共同簽發,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萬元之本票,其中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零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4年4月21日共同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95年6月25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尚欠新臺幣238,074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