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15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152號
- 上訴人
- 台灣夏妮美黛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曉容
- 訴訟代理人
- 徐文宗律師
- 被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楊慧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乙○○」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鍾曉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