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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152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蔡美美張麗娟張桂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152號

上訴人
台灣夏妮美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曉容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慧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乙○○」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鍾曉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美美

法 官 張麗娟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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