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16號

給付工程保留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蔡雅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16號

原告
迦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14,94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信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