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8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82號
- 原告
- 華真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榮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948,955.65元,依起訴時(繫屬本院日期民國95年10月13日)台灣銀行賣出美金匯率33.322元計算,折付為新台幣31,621,100元,是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1,621,1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90,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