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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85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陳金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85號

原告
松年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丙○○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3,7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金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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