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8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86號
- 原告
- 甲○○
以上原告與被告統一化粧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1,851,7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9,414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86號
以上原告與被告統一化粧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1,851,7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9,414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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