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18 日
- 法官翁金緞
- 原告甲○○、與被告統一化粧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86號原 告 甲○○ 以上原告與被告統一化粧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51,7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9,414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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