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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8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翁金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86號

原告
甲○○

以上原告與被告統一化粧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1,851,7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9,414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金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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