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04號原 告 裕農農機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立交通器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11,56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卓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