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3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38號
- 原告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林威廷
- 被告
- 新天地宮廷婚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兼被告黃錫軒
之遺產管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2,84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