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33號原 告 靖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睿瑪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睿瑪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一百六十三萬八千二百八十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七千二百三十六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一萬六千二百三十六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