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3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33號
- 原告
- 靖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睿瑪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睿瑪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一百六十三萬八千二百八十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七千二百三十六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一萬六千二百三十六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