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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官
    黃翰義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靖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睿瑪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33號原   告 靖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睿瑪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促字第二八九九九號核發在案,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翌日起五日內補正繳納新台幣一萬六千二百三十六元,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四年八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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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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