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5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59號
- 原告
- 松年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23,7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8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