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79號原 告 南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嘉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上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地係在設臺北市○○○路1號13樓之6,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雖主張本件係依承攬報酬之法律關係起訴,因本件承攬加工之地點係在台南縣原告之工廠,即台南縣為債務履行地,依同法第12條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云云,惟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2條固定有明文,惟按台南縣僅係原告之營業所,至兩造間就系爭承攬契約係約定在何處為如何之履行,並未據原告提出相關證據以實其說,況被告已否認台南縣為兩造約定之債務履行地並聲請裁定移轉管轄,再參諸被告提出之染紗單之記載出貨地址為緯銘:桃園縣蘆竹鄉○○路○段229巷56號或明柚:樹林市○○街86之23號或益誠 :桃園縣楊梅鎮員本里30之6號多處等情以觀,亦顯見兩造 就債務履行地並未有特定之約定,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陳志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