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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79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周素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79號

原告
南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嘉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上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地係在設臺北市○○○路1號13樓之6,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雖主張本件係依承攬報酬之法律關係起訴,因本件承攬加工之地點係在台南縣原告之工廠,即台南縣為債務履行地,依同法第12條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云云,惟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2條固定有明文,惟按台南縣僅係原告之營業所,至兩造間就系爭承攬契約係約定在何處為如何之履行,並未據原告提出相關證據以實其說,況被告已否認台南縣為兩造約定之債務履行地並聲請裁定移轉管轄,再參諸被告提出之染紗單之記載出貨地址為緯銘:桃園縣蘆竹鄉○○路○段229巷56號或明柚:樹林市○○街86之23號或益誠:桃園縣楊梅鎮員本里30之6號多處等情以觀,亦顯見兩造就債務履行地並未有特定之約定,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志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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