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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5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林逸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54號

原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瑞福貨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戊○○
被告
共 同 丁○○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瑞福貨運有限公司營業所「台南市○區○○○街82巷4號」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逸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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