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8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85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大誠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天良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以:「上訴人已移民出國,第一審以公示送達一造辯論,顯不合法」等語為理由,提起第二審上訴。但上訴人未繳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8年6月1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400元。此項裁定已於98年6月23日送達至上訴人於上訴狀所載之住所:臺北市○○○街71號2樓,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