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4號
- 原告
- 家元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德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35,45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1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6,136元。
2、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