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4號
- 原告
- 家元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德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月26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6,136元,並於收受上開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2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