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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69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蔡雅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69號

上訴人
晉坤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丙○○、乙○○因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3,128,5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7,9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10日內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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